标题:妙境法师: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三(2) 内容: 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三(2)卯三、释大种名(分二科) 辰一、标义又一切所造色,皆即依止大种处。 不过大种处量、乃至大种所据处所,诸所造色还即据此。 由此因缘,说所造色依于大种。 「又一切所造色,皆即依止大种处。 不过大种处量」,这一段是解释大种的名称,「释大种名」。 这一科是,在这第三卷一开始的时候,把那五法归纳成三处,就是色法、心心所法、无为法。 这三处有「略摄」,有「广释」。 「广释」里面第一科是「辨品类」,先解释色法这一类。 色法这里面分三科,第一科「标说」,第二科「别辨」,第三科是「略简」。 「别辨」里面,第一科就是「大种摄」,先解释这个大种的事情。 这一科里面分成三科,第一科「明作五业」,第二科「辨说极微」,这二科都讲完了。 现在是第三科「释大种名」。 「释大种名」,先说它的义,「标义」。 「又一切所造色」,就是一切大种所造的物质。 「皆即依止大种处」,它所造的色完全是依止大种所在之处;它所造的这些物质还在大种这里。 「不过大种处量」,它不能越过、不能超过四大种那个存在的处所的数量,不能超过这个范围。 这个数量呢,轻重也是量,长短也是量;或者它所容受的量,应该是都包括在内了。 就是它所造的物质,不能超越大种的范围,它不能和它相离,不能相离的。 那么这就叫做「标义」,标它这个大种和大种所造色的义,彼此相依而不相离,是这样意思。 「不过大种处量、乃至大种所据处所,诸所造色还即据此。」「乃至大种所据处所」,这个「乃至」,就是中间还经过了一个阶段的。 那么中间那一段,前面我们也说过,就是在造色也没有生起的时候,先是大种的种子它生起现行;生起了现行的时后,先占据一个地方,先在那里占据。 占据了的时候,就是「大种所据处所」,然后「诸所造色」才能出现的;出现了的时候,它并不是到别的地方去,「还即据此」,它还是住在大种的这个地方,和它不相离。 「由此因缘,说所造色依于大种」,就是由这样的原因,说这个所造的物质是以大种为依止处的。 这叫做「标义」,标它不相离的意思,相依而有,就是标出来这样的义。 辰二、释名即以此义,说诸大种名为大种。 由此大种,其性大故,为种生故。 「即以此义,说诸大种名为大种」,这底下正式说出来大种的名字。 就是根据这样的道理,就说诸大种名为大种的名字。 「由此大种,其性大故,为种生故」,那么这个「大」字,「由此大种」,它的体性很广大。 一般的说,不管是我们生命体上的物质,乃至所居住的世界的物质,都是大种所造,所以叫做「大」。 但是在这里面看出来这个「造」,原来不是像一般说的那个「造」。 就是一切所造的物质都是以四大种为依止处,这叫做「大」;这个「大」字是这样解释。 就像前面说的,一切的造色都是以大种为依止处,这叫做「造」,这也就叫做「大」。 「为种生故」这个意思呢,就是大种生了以后,造色才能生起,这叫做「种」;「种」是这样意思。 这是大种的名称的解释。 寅二、色事摄(分二科) 卯一、略标列复次于诸色聚中,略有十四种事:谓地、水、火、风、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,及眼等五根。 「复次于诸色聚中,略有十四种事」,这是第二科「色事摄」。 前面是「大种摄」,解释「大种摄」。 现在第二科,就是「色事摄」。 这个「大种」,是说地、水、火、风各别的,一类一类。 说「色」,就是总说一切大种了。 这有总、别之义。 这里分两科,第一科是「略标列」。 「复次于诸色聚中」,在一切的物质里边都是一聚一聚的,就是一堆一堆的,或者说是一块一块的。 在这里边「略有十四种事」,这个「略」就是精要,它的要义的意思。 从它的要义上来说,就是有十四种事情。 那十四种呢? 「谓地、水、火、风」,这是四种。 「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」,这是五种。 「及眼等五根」,这又是五种。 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,这五根。 加起来就是十四种。 这是标出来色的十四种成份,十四种因素。 一切的色聚都有这十四种因素的,这是大略地这么说。 底下又加以简别,「简差别」。 简别中分二科,第一科「约内外辨」。 「内」,就是内色。 卯二、简差别(分二科) 辰一、约内外辨(分二科)巳一、内色(分二科) 午一、举根所摄聚除唯意所行色,一切色聚有色诸根所摄者;有一切如所说事界。 「除唯意所行色」,这十四种事是大略地这样说,但是有内、外之别。 在内色上看,内色里边有「意所行色」,就是第六意识它所活动的所缘境,也有色法。 这个「意所行色」,譬如说眼所行色,耳、鼻、舌、身所行色,这个是在这里要说明的。 这里面不说的事情,是「意所行色」要除掉。 「意所行色」是什么呢? 就是法触所摄的律仪色、不律仪色、及定果色,这三种色。 这个律仪色,就是他欢喜学习十善法,学习善法。 或者在佛教徒里面他受了三皈五戒,或者是八戒,或者是沙弥戒、沙弥尼戒,乃至比丘、比丘尼戒,那么这就叫做律仪色。 律仪色,实在明白一点说,就是他内心里面有坚定的愿意:「我要持戒,我要受持这样的戒」,因为有这样的意愿了,他的身、口、意的活动的时候,他就受到约束了,就是这个地方叫做律仪色。 非律仪色,就是不律仪色,就是世间上做恶事的人,做恶事的人他以杀、盗、淫、妄各式各样的事情为他的职业,他的性格也养成了,那么他什么事情都是这样做,那就叫做不律仪色了。 这个定果色,也名为定自在所行色。 这个定自在是什么呢? 就是得到色界四禅了,初禅、二禅、三禅、四禅。 得到四禅,从本论上看,后面有解释,也说得非常详细。 得四禅与得四禅也不是完全一样的,有的人是得到初禅,但是初禅没有圆满,那个不算数。 得了二禅、三禅、四禅了,得的不圆满。 有所谓这个边际定,这个边际就是圆满的意思,到了最后边了,那叫做定自在。 这个后面有所谓这个味禅、净禅、无漏禅,这里面说若是定自在所行色,这里边就是要在净禅之上才能称为定自在,而不是味禅。 味禅也是得到四禅了,但是因为味着的关系,使令他所成就的禅不圆满,就算是有神通,神通也并不是很高。 那么现在这里说,就是约净禅以上,成就净禅以上的四禅,这样的大威德定叫做定自在。 由这样的定自在,他心里面所变现出来的一切的色法,那叫做定自在所行色。 这个色法,也是意识所缘的色法,也就是意所行色,这是专指这一部分的「意所行色」。 现在这里说的十四种事,是「除唯意所行色」,把这个所行色拣出去,不算在内,这里不说,不说这件事。 「一切色聚有色诸根所摄者」,一切的色聚里边「有色诸根所摄者」,那就是有情了,这有情的众生他有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诸根,而现在说「有色诸根」,就是前五根。 因为第六意根它不是色法,所以用有色来拣别那个意根。 「意根所摄者」,它里面所摄取的那些色法。 「有一切如所说事界」,这个意根所摄的色聚,它里面都有什么样的色呢? 有一切如前所说的那十四种事。 这个「界」,在这里就是因的意思。 用这十四种因组成了-有色的诸根,是这样意思。 这是解释「根所摄聚」,这是属于「内色」,就是有情的,叫「内色」。 午二、例根所依大种所摄聚如有色诸根所摄聚如是,有色诸根所依大种所摄聚亦尔。 「如有色诸根所摄聚如是」,这底下第二科「例根所依大种所摄聚」。 这有色诸根所摄的聚,这个色聚里面有这么多的色,是这样的,「如是」。 「有色诸根所依大种所摄聚亦尔」,这个「有色诸根」,就是五净色根;他所依止的大种,就是扶根尘。 这个扶根尘里面,它也是有大种,也就是所造,也包括所造色在内。 它里面所摄这个摄聚,里面的成份「亦尔」,也是这样子,也有这十四种事。 巳二、外色所余色聚,除有色诸根,唯有余界。 前面是说「内色」,现在是说「外色」。 就是内色所剩余的「色聚」,就是我们居住的这个器世间了。 「除有色诸根」,外边的器世界要拣出去「有色诸根」的这种色,就是去掉了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这五根。 「唯有余界」,只有剩余的那九种事。 一共十四种事,去掉了五,就剩九,九种事。 「唯有余界」。 辰二、约诸摄辨(分三科) 巳一、相摄又约相摄有十四事,即由相摄施设事极微。 「又约相摄有十四事」,前面是约内外辨。 现在第二科「约诸摄辨」,有各种摄,用这个来辨别这件事。 分三科,第一科是「相摄」。 「又约相摄有十四事,即由相摄施设事极微」,这是第一段。 「又约相摄」,这个「相摄」,窥基大师解释它,就是每一种法、每一种色都是依它本身的体性来相摄;它有这样的体,所以就有这件事。 不是说我摄受你,你摄受我,不是这个意思;不是很多的法互相摄受,不是这个意思。 就是每一法它本身有它的体性,就说有这种事情了,这叫做「相摄」。 这样子说呢,就是只要它有体性,那么这当然说就是把遍计执不算,从依他起法上看,它有它的因缘所生法,这样子说呢,那就是有十四种事,有这十四种事。 「即由相摄施设事极微」,就是由于每一法有它的自相,每一法有它本身的体相,那么就根据这里假立名字为「事极微」。 那么这个「事」在这里,我看这文的意思,就是众多的意思,有这么多的极微,就是这样的意思。 那么这是约「相摄」来说。 巳二、界摄若约界摄,随于此聚有尔所界。 即说此聚,尔所事摄。 巳三、不相离摄(分三科) 午一、标若约不相离摄,或内、或外所有诸聚。 随于此聚中,乃至有尔所法相可得,即说此聚尔所事摄应知。 「若约界摄,随于此聚有尔所界。 即说此聚,尔所事摄。 若约不相离摄,或内、或外所有的诸聚」,这么解释。 在窥基大师的略纂上,他先解释「不相离摄」,然后再解释「界摄」。 这里一共有三种摄,第一个摄就是刚才讲过的「相摄」;第二个是「界摄」;第三个「不离摄」。 那么窥基大师他先讲「不相离摄」,我们也按照他的次第说。 「若约不相离摄」,「不相离」,这就是彼此不相离,地、水、火、风,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,这些事情彼此不相离。 不相离别,大家在一起;在一起,若按照这个立场来解释呢,「或内、或外所有诸聚。 随于此聚中,乃至有尔所法相可得,即说此聚尔所事摄」,不相离摄呢,就是「或内、或外」,这就是内、外二种摄都在这个范围内要说明;所有的这些色聚。 「随于此聚中,乃至有尔所法相可得」,有那么多的法的自相可得。 「即说此聚尔所事摄」,有那么多的事极微在里边。 这里边怎么个意思呢? 就是说譬如举个例子,譬如说我们的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这五根。 譬如说眼,眼这个色聚里面「有尔所法相可得」,眼本身有一个极微,里边也有身的极微,眼、身,还有地,地水火风这个地的极微;另外要有这个色、香、味、触,有这么多,不相离。 那么这就是七法,这个眼一共有七法不相离。 「随于此聚中,乃至有尔所法相可得」,有那么多的法相可得,就是有七法,有七法可得。 「即说此聚尔所事摄」,有那么众多的事极微,就是这么意思。 这是约「不相离摄」。 「若约界摄」,这个「界」,在这里似乎也是可以说当因字讲,因果的因;就是组成每一色聚的因素来说。 「随于此聚中,有尔所界」,有那么多的因素。 这样子说呢,我刚才说这个七法之中,没有说水、火、风。 那么若约界摄,这当然包括水、火、风在内。 包括水、火、风的时候,那七法再加上三个,就是十个了。 「随于此聚有尔所界。 即说此聚,尔所事摄」,有那么多的事极微。 这样眼有七个,加上三个,有十个。 眼、耳、鼻、舌,也都是有十个了。 但是这个身不同! 眼、耳、鼻、舌,要说七个都是七个,要说十个都是十个,但是这个身不一样,因为什么呢? 身,它可以没有眼、耳、鼻、舌,也是可以;它这个身还可以存在。 但是眼、耳、鼻、舌没有身可不行! 没有身的时候,这个眼、耳、鼻、舌你附在什么事情上呢? 这样说呢,这个身可以说有九个,它只有九法;它有地、水、火、风这是四个,有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,就是有这九法,所以和前四根就是不一样了,是这样意思。 那么这一段文,这是分三科,「约诸摄辨」。 第一段是约「相摄」;第二段是约「界摄」;第三段约「不相离摄」,这么样的解释。 这个第三段约「不相离摄」,「乃至有尔所法相可得,即说此聚尔所事摄应知」,这是标出来。 这底下又问。 午二、征所以者何?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不一样呢? 这是问。 午三、释(分二科) 未一、辨可得(分四科) 申一、唯一大种可得或有聚中,唯一大种可得。 如石末尼、真珠、琉璃、珂贝、璧玉、珊瑚等中。 或池、沼、沟、渠、江、河等中。 惑火焰、灯烛等中。 或四方风轮有尘、无尘风等中。 「或有聚中」,这底下解释,解释分两科。 第一科是「辨可得」,他这一聚里边可以得到这么多,但是每一聚都不一样,所以是有多少的不同的。 现在第一科「唯一大种可得」,举这一个例子。 「或有聚中」,或者有这样的色聚里边。 「唯一大种可得」,只有一个大种。 譬如说「如石末尼」,这样的东西;或者说「真珠、琉璃、珂贝、璧玉、珊瑚等中」,这些物质里边那只有一个大种,那么就是地,地大种。 「或池、沼、沟、渠、江、河等中」,这也是有一个大种,只是一个大种,就是水大了。 「或火焰、灯烛等中」,那只有火大种。 「或四方」的「风轮」,是「有尘、无尘风等中」,那只有风大种。 风大种,意思只是指无尘风说的;若是有尘的风,那可能不是一个大种,那就可能有其他的大种了。 这一段是说,就是有这样的色聚只有一个大种,一类的大种。 申二、有二大种可得或有聚中,二大种可得,如雪、湿、树、叶、华、果、等中、或热末尼等中。 「或有聚中」,这第二段「有二大种可得」,是什么呢? 「或有聚中,二大种可得,如雪、湿、树、叶、华、果等中」,那么这有二大种可得;这应该是一个水大种,加一个地大种来说。 「或热末尼等中」,这样的物质里边,那就是有地大种,还有火大种了,这是二大种。 这是第二科。 第三科「有三大种可得」。 申三、有三大种可得或有聚中,三大种可得,如即热树等中、或动摇中。 「或有聚中,三大种可得,如即热树等中」,这个树木本身有地、有湿,又有个热,就是三个大种。 「或动摇中」,那就是有地、有水、有风了。 申四、有四大种可得(分二科) 酉一、标聚或有聚中,四大种可得。 这是第四科,先标出来。 酉二、引证谓于内色聚中,如薄伽梵说。 于各别内身,若发、毛等,乃至粪秽;是内地界。 若小便等,是内水界。 若于身中,所有暖等,是内火界。 若上行等风,是内风界。 「谓于内色聚中」,就是我们的生命体是「内色」,在这个物质聚里面。 这是标出来,底下「引证」。 「如薄伽梵说」,佛陀这么说。 「于各别内身,若发、毛等,乃至粪秽;是内地界」,这是有四个大种,那么现在说我们这个「内色」,说人的生命里面。 佛说这个生命体里面有各别的内身,内身里面不只是一种大种,有各别不同的大种在身里面。 这底下举出来,若像人的身体里面这个「发」,或者「毛」,「乃至粪秽」等,这是属于「内地界」。 「若小便等,是内」身的「水界」,水的大种。 「若于身中所有暖等,是内火界。 若上行等风,是内风界」,我们身体里面这个风,有下行风、也有上行风、也有旁行风,现在就是加个等字,「上行等风」,总而言之里面有这个气的流动,那么这是属于「内风界」。 这样说呢,就是有四大种了。 我们这个人的身体,这个色聚里面是具足四大的。 前边是「辨可得」,这底下第二科「结有无」。 未二、结有无如是若于此聚,彼相可得,说彼相为有。 若不可得,说彼相为无。 「如是若于此聚,彼相可得,说彼相为有」,说是像上面举这个例子这样子,若于此色聚里边,有彼四大种的相可得,就「说彼相为有」,就是有这么多的大种。 「若不可得,说彼相为无」,它或者是只有一种,或者是有二种,或者有三种,或者有四种,是这样意思。 结束这一段。 丑三、料简(分三科) 寅一、约声等辨(分三科)卯一、声(分二科) 辰一、标不定复次,声于一切色聚中,界故说有,相即不定。 这是第三科「料简」。 前边是「大种摄」和「色事摄」,这是「别辨」这一科讲完了。 现在是第三科「料简」,就是把前面说过的事情,再重新的观察思惟,想一想它里边的情形,就这么意思。 「料简」这一科分三科,第一科「约声等辨」,有声、有风、有名色、暗色这些事情。 第一科是「声」,先标出来它是不决定的。 「复次,声于一切色聚中」,这个声音在一切色聚里面。 「界故说有,相即不定」,这个声音这件事,它是四大的振动才有声音,才发出声音来。 发出声音这件事,当然在我们一般的人,我们一般没有神通的人做标准来说;若有神通的人,那可能还是不一样的。 在一切色聚中,「界故说有」,这个「界」在这里就是当因字讲好了,因果的因;就是发出声音的因。 约因来说呢,一切四大里面都有声音的,都有因,都说有。 「相即不定」,由因而发出来的声音的相状,发出来声音的体相的时候,那就不决定。 这是「标」,先「标不定」,这底下说出个理由来。 辰二、随难释由现在方便生故。 由于这个声音虽然是有发出声音的因缘,但是它若没和合的时候,那它就没有声音。 它若是现在因缘和合了,「方便生故」,才能够随顺这个情况生出来声音的。 这样说呢,那么有因缘就有声音,没有因缘声音就不现了,所以它不决定。 这是说这个声音。 卯二、风(分二科) 辰一、标列风有二种:谓恒相续、及不恒相续。 「风有二种」,这底下第二科。 前面第一科是说「声」音,现在第二科说「风」。 先「标列」。 「风有二种:谓恒相续,及不恒相续」,有这两种不同。 这底下解释,先解释「恒相续」。 辰二、随释(分二科)巳一、恒相续恒相续者:谓于彼彼聚有恒旋转风。 这个「恒相续」的风。 「谓于」各式各样的色聚里面,「谓于彼彼聚有恒旋转风」,有常、不间断地旋转的风。 那么在我们人来说,最明显的就是这个气息,这个气息那是不可以没有的,若断了就不能生存了。 所以,「有恒旋转风」。 巳二、不恒相续不恒相续者:谓旋风及空行风。 不恒相续的就是这个「旋风」,旋转的风,这是我们也可以看见的。 这个风,左右,或者是右左来旋转,一方面旋转,一方面向前进;在美国这个地方是叫做龙卷风,不过那是更厉害的,一般性的旋转风也是可以看见的。 「及空行风」,就在虚空里里面走动的风,这也事实有的这种风。 最厉害的就是台风,或者说飓风,这种风。 那么,这个是不常相续的。 卯三、暗明色(分三科) 辰一、出体又暗色、明色,说名空界及孔隙。 「又暗色、明色」,这是说第三科。 「声」是第一科,「风」是第二科,现在是第三科。 「又闇、明色」,有闇色、有明色。 「说名空界及孔隙」,这个「暗」和「明」都是颜色,也都属于显色。 这两种色究竟是说的什么呢? 就是说的「空界」,这个虚空界不是明、就是暗,是这样意思。 而这里边,「空界」呢,是广大的空界;还有一些狭小的空界,叫做「孔隙」。 这个地里面什么地方,这个色法里面边也有孔,这个小小的洞。 这个都是或者说暗色,或者说明色;孔隙多数都是暗色。 这一科是「出体」。 下面就是别别的解释,先解释这个「暗色」。 辰二、释别(分二科) 巳一、闇色又诸暗色恒相续者:谓世界中间。 不恒相续者:谓于余处。 「又诸暗色恒相续者」,也有这种事情。 「谓世界中间」,那样的暗色是恒相续的。 这个世界中间这个地方,有两种解释:第一种是什么? 我们就是前面讲过了的,这个世界的成、住、坏、空。 这个成了以后就坏,坏完了以后就是空了。 在世界没有的成就的时候,中间那个空的时候,是没有光明的。 等世界成就了以后,这个众生本身身体上的光明也没有了,就出来日月了,那这个时候就是没有暗。 若是世界没成就的时候,没有众生来的时候,这个时候还没有光明,只是一个虚空,虚空原来是黑暗的,那叫做「暗色」。 这个暗色,可是啊,成、住、坏、空,坏只是二十劫,空只是二十劫,二十劫以后又成了,那么这个暗色又没有了。 所以那个世界中间的暗色是无常的。 那么,这是一种世界中间的一种解释。 第二个解释,我们读《法华经》上曾提到,就是此三千大千世界,彼三千大千世界之间,日月微光所照不到的地方,那也是黑闇的,也是闇。 这个黑暗是常相续的、恒相续的,应该指这个说法。 指这个世界中间的这个暗是恒相续的。 可见这个太阳的光明虽然是很大,但是还有照不到的地方。 「不恒相续者:谓于余处」,虽然有黑暗,这个黑暗不是常相续的,有断的时候,那就是「余处」,就是其余的地方。 前面「世界中间」,那个地方不是有情居住的地方,有情天不居住的地方。 现在「谓余处」,就是有情居住的地方了,有情居住的地方也有黑暗,但那黑暗有的时候又没有了,就是「不恒相续」的。 这是一种。 巳二、明色如是明色恒相续者:谓于自然光明天中。 不恒相续者:谓于余处。 这是第二科。 前面说「暗色」,这底下说「明色」。 说「明色」,是什么呢? 「如是明色恒相续者」,前面说暗色有恒相续、不恒相续的;那么明色也是。 「明色恒相续者:谓于自然光明天中」,就是它不是人工创造的,就是果报自然有光明的天。 这个欲界天的身体也发出光明来,色界天也是,身体也有光明,那个光明是常相续。 当然这个事情呢,他们也会死亡,死亡也就不相续了,但是存在的时候总是常相续。 这是一种。 「不恒相续者:谓于余处」,其他的地方,其他就像我们人间的人,那这个光明是不恒相续的。 辰三、明摄又明闇色:谓于显色增聚应知。 这底下是第三科「明摄」。 前面是说「明色」,现在是说「明摄」。 看这个「摄」怎么讲。 「又明闇色:谓于显色增聚应知」,这个明色和暗色,这两种色是指什么说的呢? 「谓于显色增聚应知」,就是青、黄、赤、白这些显色;显色的增聚,在这上来说这个明色,又说暗色,是这样意思。 「显色增聚应知」,这个青、黄、赤、白这样的色,这样的物质,它这种物质显现出来了,在我们的分别心里面显现出来了,这时候就叫做「明色」;如果不显现了,这就叫「暗色」,是这样意思。 所以,这个明色和暗色原来就是这么样假立的。 这个「增聚」,「增」这个字,在这里看呢,我看那个文义就是出现的意思,出现。 这个色出现了,就是这个名色的时候;光明来了的时候,这些青、黄、赤、白在我们的分别心上出现了,这叫做「显色增聚」。 这个「聚」就是出现了。 那么若是不出现的时候,那么就叫做「暗色」,就是这么意思。 这个「增」应该就是我看就是这样意思好了,在参考书上也没有明显的说出来怎么解释。 应该知道是这样意思。 寅二、约诸种辨(分二科) 卯一、色聚种(分二科) 辰一、明差别又由依止色聚种子功能故;若遇相似缘时,或小聚无间大聚生,或大聚无间小聚生。 前边是第一科「约声等辨」,约声、约风,约暗色、明色来辨。 现在第二科「约诸种辨」,各式各样的种子来说明这件事的变化。 这里边分两科,第一科说「色聚」的「种」子。 「又由依止色聚种子功能故;若遇相似缘时,或小聚无间大聚生」,这底下说这个种子的事情。 又由于依止色聚种子的功能,这一切的色法都是由种子的功能出现的,才有这个色法的出现。 这个功能出现是出现,由种子功能出现,那么「若遇相似」的「缘」的时候。 这个「相似缘」怎么讲? 怎么叫做「相似」呢? 我这么推测,就是和他是同一类的,和他是同一类的叫做相似;不同一类的,那就是不相似,不是相似的。 最明显的这个「相似缘」来讲,譬如说是我们凡夫这有漏的境界,有漏与有漏就是相似的;若与无漏就不相似了。 说是我们受持三归五戒、修学十善法,那么用这有所得的心受持三归五戒、修学十善法,如果你有般若波罗蜜的无漏的智慧来的时候,这有漏的就不行了,有漏的东西就退减了。 或者说是我们做恶事,五逆十恶、修学十恶法,我们就做这十恶事,忽然间遇见三宝的因缘,修学十善法了,那么把十恶就是消灭了,就减少了。 所以这里面:「遇相似缘时」,和你遇同一类的;我修学这个十善法,又有更多、更好的同一类十善的因缘来鼓励你,那么你的十善法就增强了,就加强了,是这个意思。 「或小聚无间大聚生」,原来这个色聚是小小的,现在遇见同一类的增上缘,你这个小的色聚就变成「大聚」了,变成大的色聚了。 譬如说这个小孩子,他的身体就是那么大, 同一类的、相随顺的、好的因缘来滋长这个小孩子,这小孩子就变成个大人了,所以说「或小聚无间大聚生」,就是这样子。 或者是我们看经论上说,是迦叶佛的时候,这个灵鹫山,你可能要一天一夜才能到山顶上,从山下到山顶上。 到释迦牟尼佛的时候,好像一会儿就到山顶上了,就是这个山减小了。 减小了的时候,就是我们这个世界上的人的业力,迦叶佛的时候人寿是两万岁;到释迦牟尼佛的时候,人寿是一百岁,就是渐渐的退减,这就是不是相似的因缘。 就是人的道德降低了,降低了,这恶法逐渐地加多了,就是不相似的因缘,它就退灭。 若增劫的时候,人这个道德逐渐地高了,人的寿命也增长,我们居住的世界也是广大了,也就不同了。 所以遇见相似的因缘的时候,这样看呢,这个「相似」就是随顺他、能增长他的因缘,那就是小聚无不间断地就变成大聚了,大聚就出现了,「大聚生」。 「或大聚无间小聚生」,就是这样子,不相似的因缘出现;或是也是相似的因缘出现,也会「大聚无间小聚生」。 譬如说人壮年,身体各方面都是很如意的,但是到老年的时候就退化了,那也可以说是「大聚无间小聚生」。 辰二、结增减由此因缘,施设诸聚有增有减。 这是结束这一段,「结增减」;前面说差别不同。 「由此因缘,施设诸聚有增有减」,这个「施设」就是说话,就是安立一个名字,给他施设一个名称,说是这一切的色聚由于相似的因缘的关系,他有时候增,有时候减,有变化的,都不是决定的。 卯二、四大种(分二科) 辰一、释经言(分二科) 巳一、举说如经言:若坚、坚摄、近摄、非近摄、执受,乃至广说。 「如经言。」前面是第一科「色聚种」,色聚的种子。 这个一切的色法,是由色法的种子出现的,但是是有变化。 现在这底下第二科又说「四大种」,说这个四大种的情形。 四大种的情形分二科,第一科是解释经上说的话。 那么先举出来经怎么说的。 「如经言」,就像经上说:「若坚、坚摄、近摄、非近摄、执受,乃至广说」,这是说经上说的话。 前边是「举说」,是举出来。 那么第二科就解释,叫「释名」。 这个「名」就是言,解释经上的这个句子。 分两科,第一科是「举地大」,用地大里面来解释。 巳二、释名(分二科) 午一、举地大(分二科)未一、坚及坚摄(分二科) 申一、约现行种子辨坚云何? 谓地。 坚摄云何? 谓彼种子。 「坚云何?」经上说:「坚、坚摄」,那是什么意思呢? 「谓地」,「坚」是谓,地水火风,是指「地」大说的,地大。 「坚摄云何?」这个「坚摄」怎么讲呢? 「谓彼种子」,是地大的种子;它是属于地大的种子的,所以叫「坚摄」,这样子解释。 申二、约能造所造辨又坚者:即彼界。 坚摄者:谓发毛等、或土块等。 「又坚者:即彼界。 坚摄者:谓发毛等」,这是第二科。 前边是「约现行」和「种子」来说明,现在是第二科「约能所造」来解释。 「又坚者:即彼界」,就是四大种,四大种是能造的。 「坚摄者:谓发毛等」,这就是四大种所造,所造的色法。 那么这样子,「坚」和「坚摄」有这么两种解释。 或「发毛、或土块等」,「发毛」是指我们的正报,「土块等」是依报,器世间的事情。 未二、近非近摄等(分三科) 申一、约内外辨(分二科) 酉一、近摄等近摄云何? 谓有执受。 执受云何? 谓内所摄。 「近摄云何?」前面是解释这个「坚」及「坚摄」,这是第二科解释这个「近」和「非近摄」是什么意思。 「近摄云何? 谓有执受」,这个「近摄」这句话是「有执受」的意思。 这样说这个「近」就是心法,就是阿赖耶识和前六识。 色聚这个法,这个地大,色法,它和心相亲近,在一起,那么叫做「执受」。 和前面我们也讲过了,原来这个心法寄托在色法上,就叫做「执受」,是这个意思。 「执受云何?」这个「近摄」当「执受」来讲,那么「执受」又是什么意思呢? 「谓内所摄」,「内」者心也,就是心。 就是心的,属于心里边的事情,也就是内色。 「内」,说是心也可以,说色也是可以,就是我们有情的正报的身体;这个身体是和心在一起的,属于这一部分的就叫做「执受」,也叫做「近摄」。 这是解释这个「近摄」,底下解释这个「非近摄」。 酉二、非近摄等非近摄云何? 谓无执受。 无执受云何? 谓外所摄。 「非近摄云何? 谓无执受」,没有执受。 这「无执受」怎么讲呢? 「无执受云何? 谓外所摄」,就是我们的生命体以外的世界,属于这一部分的色法,那就叫做「外所摄」,这样意思。 申二、约执不执辨又心、心所,所执种子名近摄、名执受。 与此相违,名非近摄、名非执受。 「又心、心所,所执种子名近摄」,前边约内外来解释这个「近非近摄」,现在第二科「约执不执辨」。 「又心、心所,所执种子名近摄、名执受。 与此相违,名非近摄、名非执受。」「又心、心所法」,我们这个明了性的心,和心的不同的作用叫「心所法」。 这个「心、心所法,所执」的「种子」叫做「近摄」。 那么就是心、心所法所寄托之处,所寄托的地方,这个地方指种子说,那当然指阿赖耶识才有这种能力,那叫做「近摄」,也叫做「执受」。 「与此相违,名非近摄、名非执受」,那就是不与心、心所法在一起的,那一切的色法,就是「非近摄、非执受」。 申三、约不共共辨又随逐自身故,名近摄执受,如前说。 这底下又这么样解释,约这个「不共共辨」。 「随逐自身」,那么这就叫做「不共」。 「随逐自身」,我们的心常与它不相离,叫「随逐」。 和这个身体常不相离,那么里面的地水火风,这个地不在内,所以说地,那就叫做「近摄」,也叫做「执受」。 像前边说的这个「执受」这些意思。 午二、例水等如是水等界,如理应知。 前边是约地大来解释,「地大」这样解释,那个水、火、风呢? 「如理应知」,如前面说这个道理也是这样子。 或者约种子现行来解释,或者能造所造来解释,约执不执来解释,约共不共来解释,道理是一样,可以这样子注意。 「应知」有个注意的意思。 发布时间:2026-03-05 11:00:05 来源:素食美 链接:https://www.sushimei.com/article/3590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