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冯达庵:传密大义 内容: 第一节 发端中华之有密宗,始于唐代。 前乎此者,虽真言传译,层见叠出,不过为显教之辅助品。 开元之际,三大尊者(善无畏、金刚智、不空)接踵东来;三大经王(《大日》、《金刚顶》、《苏悉地》)鼎立出现;诸尊仪轨,译述相继。 规模大备,遂成专宗。 摄化之众,一时称盛。 其传播于外国者,有日本、新罗二支。 日本一支,自分二家:由传教大师入者,以台宗为依据,号曰台密;由弘法大师入者,以东寺为道场,号曰东密。 东密之中,又分新义古义,支流细析,名不可屈以指。 综其大者,凡十二派,宗旨皆无二致焉。 学者入密,首重灌顶。 但言乎教,自可向经典研究求;进言乎宗,则须于文字言说外,发起心地上真实菩提种子。 灌顶者,即学人不能自起此等真实种子,特仗他人加持为之提挈也。 作此加持力之人,谓之阿阇黎。 惟其然也,师资相承,遂为密宗之重要关键。 一有断绝,便告失传。 新罗法脉不得而详。 若吾华者,此道灭迹既五百岁矣。 东密反哺重兴,于今盖十载耳。 唐代师资相承,向无缁素界限。 观诸祖所传之弟子,可见一斑。 东密僧伽颇盛,知识尚多,继承法脉,不劳居士。 积年既久,遂成惯例,破此例者,自返哺吾华始。 众生常情,少见多怪。 平日浑闻显教传戒之必待比丘者,颇有引似比量施诸传密,一若阿阇黎非白衣所能为。 表示之下,呈三态度。 (一)质朴者略露不敢赞成之疑词。 (二)轻率者大发一知半解之浮论。 (三)忿嫉者散布肆口谩骂之谤语。 三种态度,虽静躁不同,其未能明晰密宗真相则一。 使其能明,自无若斯之表示。 下节原理随缘遂起。 第二节 原理密宗真相,本须当人精研实习,痛下苦功,而后知见亲切。 将境界代以方便言说,开示他人,不过如标月指。 其程效不免三级差别:上焉者因指见月,中焉者藉比量会得此中理路,下焉者执文字相而攀缘之。 或则自起误解,或则转生疑谤。 儒典云:中人以上,可以语上也。 中人以下,不可以语上也。 俗学且然,何况即生成佛之最上妙法乎? 然娑婆众生,万无根机齐一之道。 必欲避免下根之误解疑谤,大法将无开演之时。 是故法华会上,高谈一乘,拂衣而去者,乃有五千之众。 此等劣机,释尊亦无法摄化,惟有听其退席而已;则欲以言说原密宗之真理,固不能祈人人之共喻,但不因是而遏宣扬之机会也。 夫入一真法界,八识顿空。 若有一法当情,便乖实际。 生公见如意堕地,竟被跋陀呵斥;百丈见野鸭飞过,遽遭马祖扭鼻。 盖使的的见性,则如意野鸭,胥消溶于性海之中,物相尚亡,何论飞堕? 此为禅密二宗共证之点。 舍情识之相,显法界之性,此中受用,适悦莫名。 即此境而细析之,觉有五种法性,互相融贯,凝然入定,自现五轮妙相。 和以普摄有情之大悲心,更现毗卢遮那如来妙身,此为密宗特证之点。 (辩别一)共证点为一味平等之理境。 世有以浑浑沌沌为道者,此邪见也;有以昭昭灵灵为道者,此祗会六识现量也;有能一切皆遣而并遮实相者,此偏空也。 (辩别二)特证点为六大瑜伽之智境。 世有从经教熏习,或由他人暗示,意识潜动,恍见佛身者,此法尘也;有未尝见性而仗特种因缘,从色尘得见佛身者,此属赖耶缘起之识境也。 宗与教为用不同:教以言说导人于正轨,宗以实力发人之本性。 莘莘学子,教之不通,文之不讲,但得善知识以法力为之加持提挈,菩提种子,自有潜滋暗长之势。 于密然,于禅宗亦然。 善知识加持之际,当体自入法界,根尘交脱。 虽现前异熟之身,残习未断,亦祗如薄雾轻烟,无力作梗。 学人所受之实益者,实际法性也。 若生灭无常之异熟身,在所当弃。 故善知识或现比丘身,或现帝王身,或现宰官居士身,乃至其余诸趣之身,都无不可。 其此原理,得楷定传密大义如左。 传密祗重实际,不论缁素。 申言之,传密与比丘无必要关系。 比丘欲作阿阇黎,亦须实际合格始得。 若谓阿阇黎非比丘莫属,是门外汉语。 第三节 引证上文所云,凡脚跟点地亲见法性之伦,自能相喻于言说之外。 其参究未至与夫未尝实习者,情识所系,容有怀疑。 今详引经教二则以为证。 其一 苏悉地羯罗经本经位密教二大经王之一,规制最备。 持真言法品广说行人应作及不应作二种法则令持诵者速成悉地。 兹分五款,顺次举其大要如左。 (一)先断瞋恚,乃至不与人互诤验力。 (二)为求悉地故,每日沐浴等事,皆有真言。 其论行者结顶发真言,则曰:此真言真言发三遍,(上真言二字乃名词,下真言二字乃动词,若一律译作咒字,其义更显。)当顶作发。 若是比丘,右手作拳,舒大母指。 屈头指押大指头上,令头指圆曲。 真言三遍,置引顶上。 (三)道场正行,及诸助行,如六度等,皆须如法而作。 (四)作曼荼罗引度四众。 经文附下,并依疏家,科为四假。 (甲)依经善画妙曼荼罗,应须自入发之。 (行阿阇黎事)(乙)初定谛信比丘入之,比丘尼、优婆塞、优婆夷随次入之。 (令四众依次入坛)(丙)并皆坚固发菩提心、决定心、正信心。 (皆令发三种心)(丁)入曼荼罗了,应当授与结手印法,及持真言次第法则。 应正广为宣说真言法则。 (为四众授本尊印明)(五)明护摩供养等法,期获悉地位。 (注意)本品要领具是。 读者宜细心观察。 辨清眉目,幸勿草率读过。 更欲求详,有原经在。 就第二款观之,本经所指之行者,显于缁素无所拣择。 若是比丘以下诸语,为出家人谈作法;其上二语,自然为在家人言。 苟非不谙文理者,未有误认此二语亦描写出家者也。 当顶作髻语犹质朴。 《大日经疏》卷九云:解髻面更结之则玲珑之至矣。 更就第四款观之,甲假行阿阇黎事之人,即是第二款之行者。 此行者既缁素皆可,则阿阇黎不拣白衣显成铁案。 乙丙丁三假,明四众入坛灌顶受明诸事。 是白衣不但可为在家二众之师,实不妨领导出家二众。 其二 五字陀罗尼颂本颂为不空三藏述师传文殊童子陀罗尼秘法而作,开首第三、四偈云:此法最秘密,大师口传授。 应被精进铠,依法不依人。 如来法无二,净信者所得。 犹如普注雨,沃土先滋长。 此标依法不依人之旨,但期举人以精进净信行之便得。 中间历述即身成佛之仪轨,末数偈则云:昔于大师前,口受要如是。 愚力不能述,如海一滴水。 恐违大圣者,悚惧怀战傈。 犹如愚下人,手献妙甘露。 勿以轻彼故,上药为无效。 野干罗刹形,为法故应受。 此三藏以谦词重申依法不依人之旨。 但求所传之法真正,不必计传法者之愚下。 纵传法者之身形为野干(畜趣)为罗刹(鬼趣),学人皆应受之。 可谓淋漓尽致矣。 罗刹野干,且可为师,于缁素乎何争! 第四节 申辩传密不论缁素,依于〈原理〉、〈引证〉,大义固然确立不移。 然尚有几许疑虑,为客所问者。 兹更择要申辩,亦足增本义之光芒也。 ◎问一:传密与比丘,既无必要关系,何以授菩提心戒时首与举人皈依三宝。 答:密宗所皈依者,为常住三宝。 佛宝,即法身也;法宝,即密理也;僧宝,则传递佛性以接众生之种种差别智也。 常途三宝,比丘自身,生灭无常,虽为密教所尊重,而非宗趣之所在。 《大日经疏受方便学处品》云:此中三皈者,即是常住秘密之三宝,非是法僧别住,同于其余不了义经。 可细究也。 ◎问二:比丘堪为四众导师,为能受具足大戒也。 居士未尝受此,亦得领导四众,岂密宗不讲戒律欤? 答:常途戒律,重在制戒;禅密二宗,皆重见性。 法性昭著,贪瞋痴三毒自消,自然不造恶业。 是谓性戒。 唐李蹋参药山问戒定慧之学。 山云:贫道这里无此闲家俱。 此禅宗不讲制戒之典据也。 密宗性戒,根本有四:(一)皈依常住佛。 (二)皈依常住法。 (三)皈依常住僧。 (四)不舍菩提心。 此外复有六戒:(一)不谤三乘经法。 (二)不应于一切法生于悭吝(应施不施)。 (三)不起邪见(拔无因果无佛等见)(四)对于发大心人,应加策励,不应阻挠。 (五)小根人前,不应说大法。 大根人前,不应说小法。 (六)常当行施。 然不得以不饶益众生者与人。 (如酒及其他偷盗之物)连四根本戒,共称十重戒。 又为适应机宜故,复增十善戒(即不杀生、不偷盗等十条)。 是密宗戒律有十重十善二种,较禅宗门庭为详,此二种戒律,在家人并能守之,非比丘所独擅。 故无以比丘为导师之必要。 (注)上举密宗诸戒,详见〈受方便学处品〉疏文。 其十重戒与东密现行三昧耶戒,开合不同,大旨无二。 ◎问三:密宗既重实际,独持性戒可矣。 十善乃常途制戒,曷为修之? 答:上根利器,速疾见道,独守性戒,自不造恶。 寻常根器,情识难舍,造恶机会,无处蔑有。 虽能依法修行,未易遽言得力。 夙业较重者,对于五欲嗜好滋多,乃至恣杀生命,以快口腹;时肆谩骂,以逞忿恨,如此缠缚不休,本性难以发见。 以言自度,殊负光阴;以言度他,反遭白眼。 增修十善,正应机之妙剂也。 ◎问四:密宗虽有戒律,然据《庄严宝王经》说,波罗柰城,一位法师,戒行缺犯,而有妻子。 大小便利,触污袈裟,无有威仪。 惟能作意受持课诵六字大明陀罗尼。 除盖障菩萨特奉释尊教敕,率领无数菩萨,及以四众,向之礼拜供养,求传此陀罗尼。 此法师是缁是素,且不问。 究竟犯戒行者,乃堪为菩萨四众之师。 然则密宗果无持戒之必要欤? ◎答:否,否。 释尊深意,可分二,层层迭迭。 一示陀罗尼功德之大,虽传自破戒之人,仍有效力;二示当来众生,于善知识难值之时,亦有一方求师之道。 然亦须行持常能作意,缺犯不致过重乃得。 如作推翻戒律会,便成大错! 盖破戒犹如破器,小破小漏,大破大漏。 究竟不破,方成完器。 密乘仪轨,咸重忏悔。 经疏诏示亦屡见不一。 《大方等陀罗尼经》卷四,释尊诫真言行者竟云:不得与破戒比丘往来,五戒破优婆塞亦不得往来。 可知持戒之要矣。 ◎问五:居士作阿阇黎,未免受出家二众礼拜,有罪过否? 答:传法时阿阇黎恒观自身为毗卢遮那,而观受者为金刚萨埵;祗见萨埵礼遮那,不见僧尼礼居士,有何罪过? 若阿阇黎殊不作观,但以凡夫身受拜。 此当别论。 ◎问六:白衣既可传密,人将以出家为多事,僧伽不其冷落乎? 答:此见殊误。 出家为超生脱死耳,岂谋与白衣争传密! 如以此事为心,正被生死念头系缚。 僧伽中何贵为此辈滞一席耶? ◎问七:传密虽不论缁素,吾华何不竟效东邻之不劳居士乎? 答:僧伽自能弘密,大振宗风。 不劳居士,出而宣传。 此正居士之欣幸也。 当僧材缺乏之时,居士虽欲辞劳,亦不可得。 ◎问八:既具阿阇黎资格之居士,何不劝其亦现比丘身,畀维持僧伽特权乎? 答:一乘教中,无此不了义,何必强人削趾适履为。 右申诸辩,略举大者。 其他枝蔓,未遑多谈。 第五节 择师传密之师,固于缁素无择。 然程度问题,则不可不讲。 盖阿阇黎为传播菩提种子之人,程度高下,与种子强弱,成正比例。 种子弱者,虽亦不无效用,何如强者成功之速乎? 故于大义演竟之后,特详择师以终篇。 据《苏悉地经分别阿阇黎相品》所标资格凡二十二相:赅摄完备。 今以十门记配之。 (甲)业报门三相(一)支体圆满(身无残缺为主)(二)福德庄严(兼摄依正二报)(三)贵族生长(旧指刹帝利、婆罗门两种今当变通)(乙)持戒门(四相)(一)恒依法住,不行非法(恒住根本四性戒,余戒亦不敢犯)(二)读大乘经,谨依法教(大乘诸经皆密宗所资,当谨依之)(三)为求大法,不乐小缘(非疾证菩提之法,皆不安住)(四)设犯小罪,犹怀大怖(此为忏悔要法)(丙)度生门(三相)(一)具大慈悲,怜慰众生(常愿一切众生皆入法界)(二)常具四摄(布施、爱语、利行、同事常能具足。)(三)永离悭吝(不吝法施)(丁)智慧门(二相)(一)聪明智慧,辩才无碍(离执之慧,如理之辩)(二)善解妙义,深信大乘(神会之解,心领之信)(戊)受用门(二相)(一)心常悦乐(此异世间相对之乐,次相亦然)(二)随有共住,皆获得安乐(僧居俗舍,皆非所拣)(己)品性门(三相)(一)性调柔和(此约其体,下二相分约发用)(二)能怀忍辱,不怀我见(毁骂不报,物我一如)(三)身口意业善须调柔(三业一涉躁暴,去道便远)(庚)学位门(二相)(一)善须知解世出世法(此属普学问)(二)复须善解画曼荼罗(此属特殊学问)(辛)常课门(一相)勤修真言不间断(精进不懈)(壬)授记门(一相)尊从师入大曼荼罗,受灌顶法。 复为先师赞叹有德者,汝从今往,堪受灌顶,为阿阇黎。 (传法灌顶)(癸)果德门(一相)所作悉地皆悉成者(实证悉地)以上二十二相,如圆满具足,固称最上阿阇黎。 即使有所未全,而于果德门,既真实达到悉地者,亦跻圣位之列。 圣位以上阿阇黎,难于值遇。 普通选择,祗就凡位立论。 凡位阿阇黎,尚未妙符悉地。 故果德一门,且略而不谈。 其业报一门,原与生俱来,亦不必细究。 今所论者,惟详中间八门。 八门之中,自然以授记为先诀条件。 盖未经授记,则不能作阿阇黎故。 既授记矣,席课在所当论。 精进不懈,法性乃耀。 为人灌顶,庶有实益。 若常课频频间歇,或虽循例念诵,而身在心离。 如是则法性恒为迷情所掩,实益难期。 此宜细心拣择者。 常课精进矣,则学问尚焉。 夫独彰法种,犹属偏真;能应俗谛,体用方全。 欲求俗谛详明,须于大乘经教,世间学问,皆有相当研究。 更须洞彻曼荼罗法理,乃堪称密教导师。 学问既具,更于持戒、度生二门观察之。 度生弥切,加持之力弥强。 持戒滋严,先明之相盛。 选择阿阇黎,当知此中标准。 此外智慧、受用、品性三门,各各固有特殊之点。 要皆与常课有密切关系。 以言智慧,原分聪明、辩才、善解、深信诸端。 常课苟非精进,法性何从焕发! 法性隐没,般若便在无明覆蔽之下。 妙意惟事揣度,大乘祗知附和。 纵有聪明辩才,亦世智辩聪耳。 惟其精进不懈,般若内熏,法界秘奥,心领神会,于大乘自生实际之信,于妙义自起离言之解,真境妄境,堪验分明。 横说竖说,破立自在。 虽亦仗学问相资,要以常课为本。 阿阇黎若深入此门,有所发挥,胥从性海流出,凡为学子抉择证明,自然如法当理。 此最宜入选者也。 以言受用,常课精通者,法性内充,动静自符法乐。 静则迥脱根尘,动则妙融差别。 乐境之来,自觉一种理致,无所谓顺;苦境之来,亦觉一种理致,无所谓逆。 世俗之毁誉荣辱,皆蔑如也。 孑然独居也,法乐如是;随其共住也,法乐如是。 阿阇黎如有此等受用,菩提种子之强可知;反是,斯弱矣。 此又为选择标准之一。 以言品性,原不外先断瞋恚之后效。 瞋恚导源于夙生熏习,非持性戒,不易断除。 性戒得力,要待法性浓厚。 浓厚之由,不外常课精进。 是故本门所列三相,仍以常课为本。 精进有功,自然品性柔和,三业胥能相应。 反言之,好逞瞋恚者,则必非精进。 此可为测验行人之绳尺也。 夙生习气,禅门大德,虽不无走作之时。 要与好逞有别,选择阿阇黎,不可不审此理。 依上列标准以求师,一一中程,未必常有。 退思其次,未尝不可。 缺失过重,斯不足道。 同一程度,比丘居士,各有其人,则随顺俗谛尊重之意,推举比丘当之。 倘比丘程度较低,应以居士当选。 《苏悉地经》属密教中律部,据此经说明传密之纪律,最为谨严。 编者志。 传密大义终 发布时间:2025-11-18 12:32:42 来源:素食美 链接:https://www.sushimei.com/article/33980.html